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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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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四川商会章程(贵阳市民政局审查批准于2010年9月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贵州省贵阳市四川商会。

第二条    性质:贵州省贵阳市四川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经济合作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贵阳参与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四川工商企业和个体商户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会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形象;组织会员充分发展和综合群体的优势,为川黔两省乃至国家的社会经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积极吸引更多的四川工商企业和商界人士来贵阳发展,使其成为川黔两省经济贸易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贵州省贵阳市四川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贵州省贵阳市四川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贵阳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贵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贵州省贵阳市四川商会的办公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市西路。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贵州省贵阳市四川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执行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和商户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商会成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和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贵阳市四川工商企业和个体商户开展与贵阳市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 ”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济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贵阳市四川工商企业和个体商户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发有益于提高整体地位、树立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四川工商企业和个体商户来贵阳投资发展,充分发挥川黔两省经济技术合作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贵州省贵阳市四川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贵州省贵阳市四川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四川在贵阳市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 )其他拥护本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和会员单位标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单位标牌。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任及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公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任及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任及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任及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六)为便于开展工作,及时处理问题,设立常务会长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会长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任及监事任期和须具备的条件与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增设名誉职务,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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